行人闯红灯,单位“连坐”合情不合法
最近几天,西安全员动员,严管行人和非机动车,作为一项阶段性重点工作来抓;据说是因为国家测评组在检查2009年全国文明城市公共指数测评中提到西安存在三个突出问题:行人闯红灯,车辆乱停放,商贩乱摆摊经营。市文明委针对这种情况,开展了一系列的整顿措施,包括罚款等。
红灯停,绿灯行。这是基本的交通常识。可是现在的情况是,大多行人根本没有遵守交通的习惯,对交通标志熟视无睹,以“深圳速度”抢红灯,穿梭在马路车辆疾驰的中央,扰乱交通秩序,损害城市文明形象。有人拿国际上的遵守交规事例来讲,不错,一些国家用严厉的法律来制裁这种违反交规的事情,值得借鉴;但是我们应该正视中国城乡发展的不平衡,国家之大,人员素质构成之复杂,法制建设的长期艰巨性。我并不是说不应该不管这种事情,只是想说,我们应该有个长期除掉此陋习的思想准备。
看来这次整治是有发可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
杭州早在2004年,《中华人名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就对行人违反交规进行过刑拘,但是现在情况是怎样的呢?改变多少?这个法律出台这么多年,对行人和非机动车辆的管理一直为什么处于比较难管的地步,可能是大家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警力有限,从司法实践来看,事实比较难处理。西安这次下大功夫,专项治理,是有法可依的。而且行人闯红灯,每次罚款10元,也是以教育为目的的。《中华人名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七条 行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10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二)在划有人行横道或者设有过街设施的道路,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三)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四)在车行道坐卧、停留、嬉闹不听劝阻或者兜售、发送物品的。第六十八条 行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处以警告或20元罚款:(一)在车行道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二)扒车、强行拦车的;(三)在道路上进行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第六十九条 乘车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罚款。可依说这次处理,处罚很轻。本着教育为目的,执法人性化的目的,专门印制了“行人、非机动车辆违法登记法”进行记录登记。首日开始执法,西安“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一天时间共处罚行人、非机动车919例,登记违法者2173例,罚款12070元。或因害羞,或因从众,或者其他原因,一方面说明执法较严,另一方面看出这个问题存在的严重性。争分夺秒怕吃亏,这或许是我们关中人的陋习。我们也曾有过周礼,有过辉煌的文明呀。
对于这一长久难治的问题,我还看到严管重罚,“对那些不听劝阻、不接受教育处罚甚至暴力抗法者,坚决依法予以刑事拘留;对“单位人”闯红灯的,采取“单位连坐”制,一律通报所在单位;一个单位一年内有5人次闯红灯、翻栏杆,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各类评选先进资格。”不想交钱或者耍赖没有单位的,就刑拘,我看有点处理过重;再说怎么判定刑拘的标准和尺度,作为警察怎样公证执法?再说投入大量的警力专项治理,还有其他更重要的公共安全能否保证?一个人违反这个交规,单位要“连坐”,那么违反法其他法律呢?也要单位“连坐”,再推测一下,一个社会公民,违反更严重的法律,单位是否“连坐”更重;明代有方孝儒株连之大案,我们今天文明的社会还需要?单位没有承担此法律的责任和义务,如果都要单位“连坐”只能“关之大吉”了。在今天的法治社会,谁有权让单位“连坐”?我还不明,单位大小不一,何为单位?5人是怎样计算出来的?单位是一个很大的概念,政府部门,企事业等都算,谁去真正检查、落实?最重要的是,这个单位冤枉的“连坐”是依法还是以文件?有什么法可依?一纸红头文件,在逐步健全的法治社会,恐怕不行。
我希望每个老百姓都能安康生活,遵守交法,这只是希望。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健康,红灯停,绿灯行。但是,我们也存在一些问题,譬如,一些人行天桥修得位置太远,一些交通道路上没有设置合理行人的斑马线、红绿灯和视野较好茬口,行人冒着生命危险和车辆挣道,我们多年的宣传、教育没有真正从娃娃抓起,父母起到以身示范的作用等等。
我们的古城西安市礼仪之称,摈除陋习,不是一时能解决;我们领导、政府急于维持正常的交通安全秩序,心情可以理解,个人违反交规,单位“连坐”似乎有点合情,也有点勉强,更不要说合法了。我们每个人处处要遵法重德,不要给单位抹黑,让单位“连坐”。文明的西安,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和一个时间过程。
2010.1.16夜
来自杨广虎个人博客:blog.sina.com.cn/yangguang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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