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为西安交大一附院“被盗”的婴儿负责
备受大家关注的“
西安交通大学一附院
都市快报:被偷的孩子找到了,我们也感到很高兴。
院长:我希望你纠正一个词,不是偷走,是骗走。说偷,是不了解这件事情。截至目前,公安部门还没有任何的一个说法。
既然司法机关没有定性,一个院长怎么又说是骗走了?
院方现在说和当事家庭一样都是受害者。的确,损害了院方的形象,在社会上人们对此院的认知可能要打折,因为在此之前,此院去年曾经出现过8名婴儿感染死亡的事件。良好的公众形象肯定能吸引更多的患者,不管是从药费上、检查上、还是其他就诊服务上,能取得更好地经济效益。既然是受害者,合法权利肯定得到了侵害。那又是什么呢?当时家庭,孩子出生15个小时不见了,而且在堂堂三甲医院,难道没有责任?反而说是受害者,让人很难明白。医院院办主任任予说,医院妇产科对在产科住院的每一位孕妇,入院后均进行书面入院宣教,其中明确告知“母婴同室新生儿不能离开亲属的监护”;科室执行《防止婴儿抱错或倒错预案与措施》制度;还设计了“母婴分离卡”,用于从产妇处临时抱走婴儿的各种医疗活动。“被拐骗新生儿”亲属入院后同样接受了这些安全知识宣教并签字。院长李旭说,医院是公共场所,人员流动性大,管理较为困难。一方面医院要加强管理,但同时也需要家属和患者配合。这句话看来没有问题,其实是在推脱责任。不能因为公共场所管理困难,就失去管理,或者将风险转嫁给其他方,特别是医院,更不应转嫁到医院。在一些医院大厅,依托盛行,倒卖专家挂号费,甚至一些人直接进入病房对病人实施殴打等等,难道医院也没有责任?那是谁的责任?
都市快报:会不会处理相关工作人员?
院长:我没有必要处罚他们。
抱走小孩的不是"人贩子" 。
因为不是“人贩子”,医院没有必要处罚,有点可笑。我的理解是,“人贩子”恐怕已经触及法律,不是医院能处罚的;另外,医院只是对管理上的疏漏内部处理,防止、杜绝以后再发生,难道医生护士成了“人贩子”菜处理?处理不了了。是不是这样的逻辑?咬文嚼字也罢,公道自在。说到院方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将由司法机关确认。什么是社会责任?对于一个当事家庭的农村母亲可能不是很懂,一般人也很全懂,院长也没有在展开解释,应该是相对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等而言的吧。一附院是国家的大型综合性三甲医院,我想社会责任,即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保护弱势群体,救死扶伤、为人民服务吧!?孤陋寡闻,我在网上搜索了一下,看到对“社会责任”的解释: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目前国际上也没有同意的定义,一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消费者、对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等。参照一下,医院的社会责任又是什么了?不得而知。但我想,不知道这个术语是否引入法律,司法机关能否判定医院改的“社会责任”。
在给都市快报记者回答时,我在电视上看到,又在网上反复看了几次,院长是这样说的:“当一个管理制度,如果没有管理制度,发生问题,院方肯定有责任;当有管理制度,没有执行,院方也有责任;当既有管理制度,院方也执行了管理制度,这个时候,认真来考虑这件事,如何来定性它。”(标点笔者注)尽管有些绕口令式,无非说明一点,西安交大一附院有管理制度,又执行了管理制度,是受害者,不赔偿,这次新闻发布会是配合警方做好善后工作,和自己无关。那制度具体怎么执行?没有透漏。院长对此事表示愤慨、谴责和遗憾,这些外交辞令运用到这里,实在无味。仅有的一点同情心也看不到。
谁该为西安交大一附院被盗的婴儿负责?从古代的礼乐天下到今天的法治社会,在群众雪亮的关注下,最终我们的法律会给一个明确的答案。
现在医患关系紧张,双方都应诚恳反思,尊重事实。一味的推脱,只能更紧张。
父亲严小红给孩子起名“安哲”,蕴含了无限的感恩。孩子母亲张兰芳却让人担忧。
葛倩茹自然会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受到法律的制裁。据悉,3日下午,女婴的父亲严小红已委托好了代理律师,将向当地法院起诉西安交大一附院,向该院索赔精神损害费等费用共计11万元。
2009.12.5夜于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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