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报销范围修改 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报销
长安人网讯 记者日前从卫生部门获悉,西安市重新修改了《西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报销范围(暂行)》,明确新农合不予报销的项目、费用以及诊疗设备等,该规定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不予报销的项目涉及六类。具体为: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06年4月版)》和省、市物价部门通知或批复的收费项目以外的项目;
■《西安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版)》及新农合相关补充规定外的药品的费用;
■在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所发生的费用(急诊、西安市境外就诊除外);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自残、自杀、性病(艾滋病除外)所引发的医疗费用;
■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的伤害所发生的费用。
不予报销的项目涉及六类。具体为: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06年4月版)》和省、市物价部门通知或批复的收费项目以外的项目;
■《西安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版)》及新农合相关补充规定外的药品的费用;
■在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所发生的费用(急诊、西安市境外就诊除外);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自残、自杀、性病(艾滋病除外)所引发的医疗费用;
■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的伤害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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