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高官“引咎辞职”再复出引发公众热议
孟学农
马富才
解振华
李长江
2009年的最后一个周末,一则高官复出新闻再次成为舆论热点——因“三鹿”事件引咎辞职的原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已出任新职:全国“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专职副组长。2009年12月24日至25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专职副组长李长江到江苏考察。
2003年12月23日,重庆开县中石油川东北气矿井喷,233人死亡。中石油总经理马富才引咎辞职。2005年6月2日就任新组建的国家能源办公室副主任。尽管被重新起用,但马富才已由正部级降为现在的副部级。
2005年12月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因松花江环境污染事件提出辞职,国务院免去了他的局长职务,2006年12月解振华复出担任国家发改委副主任一职,享受正部级待遇。
官员引咎辞职之后再度“复出”、重新任职,孟学农、李长江并非首冲,而且有章可循。依据 2004年中共中央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该《规定》对“引咎辞职”做了严格规定,明确指出:“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既然如此,孟学农、李长江的复出为何还是如此引人关注呢?笔者认为,除了当年导致孟学农、李长江引咎辞职的背景过于特殊重大之外,根本原因恐怕还在于像以往许多复出高官一样,孟学农的两次引咎复出,李长江从“蛰伏”到“复出”的过程程序、依据依然不够透明,缺乏“能见度”,广大公众的知情、监督等权利没有充分体现。事实是,对于孟学农、李长江等高官的复出,公众是事后最晚最后的知悉者——若非李长江在江苏考察工作,并被当地媒体公开报道,孟学农近日主持中央直属机关党的工作会议被新闻报道后,人们才知道他们又“出山”了,不然的话我们公众仍然还“蒙在鼓里”。
在现代汉语中,“咎”指过失(因疏忽大意而犯的错误),引咎是指把过失归在自己身上,目的在于自责.引咎辞职一般指领导人因自身过失而给工作造成了一定损失或产生了某种不利影响从而主动辞去领导职务的行为,是领导人自我追究过失责任的一种形式。在西方,引咎辞职的做法非常多见,而近几年,引咎辞职的做法才被我国引入。再如,《暂行规定》中“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的“适当”究竟指什么,其具体细化的内容标准又是什么,同样也存在一个公开性不足、透明度不高的问题。李长江新任的这个职务为什么是“适当”的,其“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的详情到底是什么?
对于一份任职,公众不能仅是事后被动的愿意相信,而且要做到事前主动制度化的可以和能够相信。这就要求,官员重新任职、复出的过程,应尽可能地置于阳光之下,保证公众公开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机会和渠道。
无论如何,官员复出尤其高官复出,所“复出”的不仅是官位、权力,更是一份沉甸甸的工作、责任,而这样的工作、责任,不仅关乎官员个人的仕途前程,更关乎责任背后的公共权益、民生福祉,也深深地关乎背后支撑这一切的国家民主法治的成色和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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