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仓:防止驻京办名亡实存
众所周知,从中央到地方,我国国家机关实行纵向五级管辖体制,现有省、市、县、乡四级地方国家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实行分级管辖原则,按照宪法和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经济特区和较大城市人民政府与中央国家机关有直接行政管辖关系,必须保持经常性工作联络,有必要设立驻京办,其余三级地方国家机关无权直接与中央国家机关联系工作。如果地区(州、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厅、局、委办直接向中央国家机关请示报告工作,涉嫌越级越权不当行政。同样,中央国家机关如果越过省级机关(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大市)指示、批示、领导其下三级地方政府工作,涉嫌越位行政,亦属越权、无效、不当行政行为。按行政体制,省以下地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无权无必要设立驻京办。按常规,必设可设的地方政府驻京办应在五十家左右,其余地方政府驻京办均在依法清理之列。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业协会,实行垂直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实行分工负责、归口分级管理的管辖原则,只需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无须经常性联络,不必常设驻京办。实行一级法人体制的国有大型企业实行授权经营、分级管理的模式,只需依法经营,照章办事,不必驻京联络。
从出台文件看,驻京办撤销范围涉及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县、县级市,旗、市辖区人民政府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由此看来,这份文件是实事求是,符合实际的,上万家驻京办的存在已经导致管辖关系混乱,加剧了越级、越权、越位和不当行政,并滋生腐败现象。
字斟句酌清理驻京办文件,不难看出,此次撤销驻京办并非“一刀切”,此次清理可以治滥,但不可能根治驻京办痼疾。实际上,即使“一刀切”撤销不当设立的驻京办,被撤销的驻京办一定会以国有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法人组织形式名正言顺、合理合法地名亡实存,或者以行业会馆、商务酒店、股份制企业等形式“潜伏”京城。假设再严厉一点,清理“潜伏”的驻京办,驻京办完全可以撤出京城,变成驻津办、驻冀办,以“农村包围城市”。只要跑“部”有钱,就会有人跑“部”不止。
客观地,历史地看,大量设立驻京办是交通、通讯和住宿条件不便的产物,也是高度计划经济催生的主动腐蚀权力手段。在航空业高度发达的今天,省际一小时到达,当日往返,地方政府根本不需要指派专职人员常驻北京办事。传真、移动电话、网络的高度发达,特别是网上办公系统的普及,使机关业务往来、官员人际交流互动即时化,一般行政事务均可通过网络解决,根本不需要人员往返。京城酒店业高度发达,不需专设专门接待机构,及时撤销滥设的驻京办,可以大大节省行政成本。
众所周知,各级地方政府驻沿海发达地区办事处的主要职能是招商引资、信息交流,纯属平等互惠的商业行为,鲜有腐败。驻京办“跑部钱进”是找官引资,滋生腐败是现象,不是本质,“被腐败”的是权力,而不是京城。不是驻京办制造了腐败,而是部委行政审批权过于集中,公共资源分配权不透明,官员具体行政行为不当“造就”了驻京办。
彻底消除驻京办乱相,治本之策是改革公共项目规划、计划、审批和项目管理体制,进一步细化、公开各级财政财务预决算,制约官员具体行政行为,变“跑部钱进”为白跑,白跑谁还跑?如果不实行标本兼治,驻京办难免在清理中名亡实存,清理后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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