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译状告《成都商报》社名誉侵权终审胜诉
判成都商报社向西译道歉并赔偿15万元
西译状告《成都商报》名誉侵权终审胜诉
《成都商报》社于
文章发表后西安翻译学院即于
一审,二审中四川省记协常务副主席唐小强表示:他没有说过刊登在《成都商报》上“西译暴打记者”的话,刊登在《成都商报》上他的言论,是成都商报社记者没有经过他核实而发表的。
我们正告当年跟风诋毁西译的相关平面、网络媒体以及个人,按照《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精神幡然悔悟主动道歉,10万西译人和中国民办教育是不容挑衅和诋毁的。
以下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西民二终字第20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商报》社,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红星路二段159号。
法定代表人陈舒平,该报社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李耀辉,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翻译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
法定代表人丁祖诒,该学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宋文利,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唐小强,男,
委托代理人李耀辉,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商报》社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成都商报》社之委托代理人李耀辉,被上诉人西安翻译学院之委托代理人宋文利,原审被告唐小强之委托代理人李耀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还查明,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9)长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查明:
《成都商报》社辩称,本案新闻报道基本属实,但在其中存在二处病语,一是将彭世军遭遇校方个别人员阻拦,报道为遭遇校方阻拦;二是将应该是西安翻译学院个别教工暴打记者,报道为西安翻译学院暴打记者。上述报道基本属实,只是措辞有误,不构成对西安翻译学院的名誉侵权。经济损失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同意西安翻译学院的诉讼请求。
唐小强辩称:他与本案无关。他作为四川省记协副主席,他的行为系四川省记协的职务行为,如若产生法律后果,应当由四川记者协会承担。他在慰问彭世军时的说话是有语境的,是记者在报道时措辞有误,报道存在偏差。他在接受记者采访后,记者和报社应对他的语言进行规范,对讲话中可能存在的语病进行纠正,未经核实即发表,其后果也应当由报社承担,与他无关,不同意西安翻译学院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成都商报》社于
宣判后,《成都商报》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成都商报》社侵犯西安翻译学院的名誉权事实错误;二、原审判决判令其赔偿西安翻译学院经济损失150000元人民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依法撤消原审判决,驳回西安翻译学院的诉讼请求。
西安翻译学院辩称,《成都商报》刊登报道不实的文章,对该校在四川的名誉受到极大损害,侵犯了西安翻译学院的名誉权。由于该文章的发表使该校在四川省2008年计划内招生名额明显下降,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赖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明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成都商报》社于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上诉人《成都商报》社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范兰
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
代理审判员 张珺
二00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仇一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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