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法院集中宣判5起毒品犯罪案件
在第35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长安区人民法院结合疫情防控实际,于6月23日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集中宣判了5起毒品犯罪案件,六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案件一
被告人杨某自2017年开始吸食冰毒,且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2019年上半年,杨某通过网上结识了名为“某浩”的男子,并以“埋雷”的方式从“某浩”处购得5000元的冰毒,供其平时吸食。后自2020年6月开始,杨某又先后4次,或应吸毒人员陈某的请求,或邀请陈某给其帮忙搬家时,采用烫烧方式,在其出租房内容留陈某与其共同吸食冰毒。
长安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件二
2021 年6月17日,吸毒人员田某联系被告人骆某购买毒品海洛因。骆某收到田某微信转账的毒资后,在其上线“灯泡”处拿到毒品海洛因,在田某所居住的小区门口将毒品海洛因当面交给田某。同年6月21日,民警接到有人吸食毒品的举报线索,将被告人骆某抓获。经公安机关侦查,2021年4 月30日至2021 年6月18日期间,被告人骆某以相同的方式向田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共17次,收到田某微信转来毒资共82900元,从中非法获利共10000余元。
长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骆某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29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三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白某(另案处理)从被告人艾某处购买冰毒11次,并将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给艾某。艾某从“王某”处以“挖雷”的方式取得冰毒后送往白某租住的宾馆,两人在白某租住的宾馆一起吸食冰毒4次、在艾某租住处一起吸食冰毒1次。2021年1月23日,民警在接到举报线索后将涉嫌吸食冰毒的艾某、白某抓获,并从白某随身携带的黑色皮质手提包内提取到一小包用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物。经送检,在塑料纸包装的白色晶体状物品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状物品净重为0.4510克。
长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四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9800元依法追缴,追缴到案后上缴国库。
案件四
2021年6月至7月,吸毒人员张某、贺某分别2次与被告人袁某联系,要求购买毒品。被告人袁某在被告人苏某处拿到毒品海洛因,并与张某、贺某在约定地点进行交易,用微信收取毒资。2021年7月7日,被告人袁某在与贺某进行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提取到一小包锡纸包装的疑似毒品海洛因物质。当晚,被告人苏某在家中被抓获,并从其家中查获两小包用白色卫生纸包装的疑似毒品海洛因物质。经鉴定,查获的三包物质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分别为0.2473克(锡纸包装)、0.3191克、0.3248克。
长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二被告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到案后上缴国库。
案件五
2020年11月3日,吸毒人员杜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赵某鸽联系,表示想购买海洛因吸食,并向被告人赵某鸽转账555元。被告人赵某鸽随后通过微信联系其上线同乡赵某(另案已处理),让赵某帮其购买毒品。赵某将毒品进行伪装后,通过班车捎运给了赵某鸽。随后,赵某鸽在与吸毒人员杜某进行交易时被民警现场抓获。经鉴定,从赵某鸽、杜某交易现场提取的白色卫生纸内装有一红色塑料纸包装的白色粉末状物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为0.4575克。
长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鸽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到案后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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