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山”署名权尘埃落定:“华山”茹桂所写
拿着民事判决书的茹桂笑了(田措施摄)
茹桂接受媒体采访(田措施 摄)
刻石“华山”署名权一案在经历数年纠缠后,昨日终于有了最终结果,省高院再审后作出终审判决——“华山”二字署名权归茹桂。
新证据成转折关键
由于此案轰动中国书画艺术界,因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昨日下午3时,距离开庭尚有半小时,茹桂就赶到了省高院,并向已经守候的各个媒体发放此案以前的判决、裁定和种种证据,显得信心十足。而直到开庭,赵养科都没有出现。
此案再审中,法院查明,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是:《华山导游图》上“华山”二字是取自于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华山风光挂历》,还是取自于陕西旅游出版社出版的《华山画册》;《华山画册》上“华山”二字是否为茹桂所书写;刻石“华山”二字是赵养科的作品还是茹桂的作品。
针对有争议的问题,茹桂向法院提供了《华山风光挂历》原件、《华山画册》、证人证言等3组9份新证据,以证明刻石“华山”二字是其作品。法院经审,对3组证据的证明力均予以认可。
鉴定均认定茹桂是作者
由于茹桂与赵养科均没有“华山”两字的书写原稿,且“华山”两字经过复印缩小,后又经过翻拍放大,再经过反复复印放大,刻于山石上。刻石“华山”二字已与原始“华山”书写原稿有所变化。因此,不仅要从证据上分析认定,还要从鉴定结论和书法风格及特征上分析认定。为慎重审理本案,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省高院决定由陕西省书法家协会组织7名陕西著名书法家进行了论证。
专家论证意见是:刻石“华山”二字及《华山画册》上的“华山”二字,符合茹桂的起笔、运笔、收笔及点、划、结构穿插的书写习惯和特征。而赵养科的书写习惯和特征与茹桂的完全不一样,有着本质的区别。刻石“华山”二字及《华山画册》上的“华山”二字为茹桂所书写。
另查认定,一审此案的渭南市中院委托省检察院所作的华山东门刻石“华山”二字字迹属茹桂所写的鉴定结论,虽然存在未经“同级法院委托”的程序性瑕疵,但不足以影响鉴定结论的效力。
再审后撤销终审维持一审
综合上述证据,法院再审最终认定:华山东山门刻石“华山”二字取自于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华山导游图》上的“华山”二字;《华山导游图》上的“华山”又取自于陕西旅游出版社出版的《华山画册》封面和扉页上的“华山”二字,不是取自于1994年的《华山风光挂历》。《华山画册》封面和扉页上的“华山”二字,是茹桂1988年应邀为华山管理局题写“华山”匾额时所书写的作品,即华山东山门刻石“华山”二字为茹桂的作品,不是赵养科的作品。
省高院依据《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判决撤销原终审判决,维持渭南市中院的一审判决。
胜负双方淡然相对
茹桂:说不上高兴不高兴
宣判后,茹桂手拿判决书,在几个朋友的簇拥下走出法庭,即刻被媒体包围。“谈不上高兴,也谈不上不高兴”,茹桂说,一件简单的案件经过数年周折,已经高兴不起来了。在对省高院表示感谢后,茹桂感叹“侵权容易维权难”,但“水流百步自清”。
为两个字争了数年之久,茹桂在“对法治文化提出拷问”之余,也谈到此事不是两个人、两个字之争,而是知识产权之争,“应该对知识给予起码的尊重,对艺术劳动成果给予认可,并对社会道德给予提醒”。在表达自己观点时,茹桂始终没有提及赵养科的名字,而是以“侵权者”代替,“人不可能不犯错误,但不能犯本质的错误!”
赵养科:事情总有完结的时候
昨日赵养科并未出庭。下午6时40分,记者电话联系到赵养科时,他说自己正在烟台,不知道今天要判决,并向记者询问结果。得知自己最终输了官司,赵养科语气显得很平静。对于结果,他仍认为在没有原稿和直接证据的情况下,署了名就应该是他的。但“折腾好几年了,太劳神了”,并连说几次“小事一桩,心灰意冷”。他说,自从汶川地震后,觉得这些浮名已经无所谓了,“事情总要有完的时候,(应该)腾出有限的时间搞点正经事情”。
赵养科告诉记者,就“华山”署名一案,他不打算再有任何动作了。省高院维持的一审判决中,明确要求赵养科在《华商报》刊登向茹桂公开道歉的书面声明。对此,赵养科称“不可能声明”。
而去年8月,陕西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诉赵养科要求退还6000元并赔礼道歉一案,由于茹赵官司未结暂时没有立案,如今再审宣判有了最终结果,华山公司诉赵养科一案也有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两个字争了4年多
1994年华山管理局(陕西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前身)从《华山导游图》上提取了“华山”二字刻于华山东山门山石上,但未署名。
2001年赵养科就刻石“华山”二字著作权将陕西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起诉至华阴市法院。次年,赵养科和华山公司达成协议:华山公司支付给赵养科6000元使用费,并将“赵养科题”4个字署名于刻石上。
2004年5月 茹桂看到了石刻后,称“华山”二字是自己在1988年为当时的华山管理局所写。后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将赵养科和华山公司告到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年3月 渭南市中院判决华山公司将“华山”署名权更改为茹桂;赵养科通过本报公开向茹桂道歉;赔偿茹桂实际损失52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赵养科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2006年9月,省高院终审判决,刻石“华山”二字署名权归赵养科所有,并发生法律效力。
茹桂不服,并搜集新证据。在找到了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1994年出版的《华山风光挂历》等关键物证后,茹桂向省高院提起申诉,要求再审。经过两次听证会,省高院决定开庭再审。
感动 | 同情 | 无聊 | 愤怒 | 搞笑 | 难过 | 高兴 | 路过 |
- 上一篇:鼓盆而呼追太阳--观日全食有感
- 下一篇:一桌"石头盛宴"引人垂涎 长安老人苦心收…
相关文章
-
没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