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误区才能正确对待“最牛钉子户”
重庆“最牛钉子户”的命运如何,时下已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乃至成为舆论焦点,这表明其意义远远超出了纠纷本身。多数人认为有关各方应保持最大克制和理性,聪慧应对,尊重法律,公正决断,希冀保留这一与《物权法》几乎结伴而行的民权“标本”,使之成为现代中国的“磨坊”,成为司法文明演进的历史见证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经典案例,也有不同声音支持“强拆”,认为“孤岛”主人应服从“公共利益”,见仁见智,也属正常,“真理越辩越明”,只有像1978年“真理标准大讨论”那样,擦亮眼睛,走出误区,多问几个“为什么”,才能谈怎样妥协、抑或实现“双赢”。
最大的误区就是,为何要拆迁?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还是其它?这攸关纠纷的本质和定性,也是新《物权法》第42条之要点,亟待廓清。重庆九龙坡区房管所给出的答案是:三家地产商要联建“百老汇广场”,杨武家二层小楼“影响城市形象”,显然,“城市形象”是个借口,“商用开发”才是实质。据悉,开发商用地是“经营性质”,居“黄金地段”,15年前在未工商登记注册时竟拿到了“项目”,只是因资金无力开发而停滞多年,杨武家小楼系祖业继承,土地证、房产证俱全,未成“孤岛”前多年经营火锅,自食其力,生意不错。既然是开发商与拆迁户私人的纠纷,属商业拆迁,并无国家标准,由双方在“民事”范畴内交易便是,而作为本应“中立”的房产局怎么能在双方未达成搬迁协议时就下“拆迁许可证”,就敢断水断电、毁道路挖管网?岂非“心中只有开发商”,“和尚急”太监“也急”,唯开发商的马首是瞻?但愿房产局没有“难言之隐”,但愿我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区法院肯定熟稔“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同等神圣,为何尚未听证答辩结束,就当场宣布“提前打印”的行政执行裁定书和限期履行通知,剥夺人家依法应有的行政复议的权利?个中奥妙,大抵法官们比谁都清楚!是否开发商提出的协议选择人家非接受不可?强势者与弱势者不配平等协商?富人一定有理?即使政府行为,也要充分倾听草民诉求和意愿,何况开发商呢。虽然,“尚不确定”的“强拆”因吴萍向高院的申诉和各方压力而“正在按程序进行,在做工作”(
“最牛钉子户”的出现,透析出法律的盲点和不够刚性,虽然说新通过的《物权法》突出了“公共利益”的概念,具有里程碑意义,但其“软肋”在于,缺乏考量“公共利益”的明晰标准和法定程序,且要在半年之后生效,给拆迁纠纷的发生埋下了天然的隐忧,留下了侵权的空间。侵权者还会在“公共利益”的名号下动辄要他人“牺牲”和“贡献”,蚕食别人的合法权益,乃至官商勾结,巧取豪夺,把经营城市异化为经营“级优”土地,让百姓(特别是下岗工人失地农民等弱势人群)为其暴富埋单而失去家园,在“最牛钉子户”出现的同时,浙江福建等地更有动用警力强占地盘而致人死伤的惨烈之事(
“最牛钉子户”这一公共危机,眼下正考验着九龙坡区政府乃至重庆市政府的执政能力和司法部门的法制水准。我想,有关方面的胸怀应更坦荡、宽广一些,眼光更敏锐、长远一些,以平和的心态和民主的氛围,化解矛盾,规范拆迁,化“坏事”为好事,通过对“最牛钉子户”的公正决断,赢得更多人对合法民权的尊重、对神圣法律的敬畏、对和谐社会的理解及对我们伟大祖国的奉献。
[张三民,现为长安杂文学会会长、《新凤凰》会刊主编,陕西作协会员,陕西杂文学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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