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为65至69周岁农村丧失劳动能力和贫困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
近日,记者从市老龄办获悉,我市建立农村丧失劳动能力和贫困老年人生活补贴制度,经市老龄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西安市农村丧失劳动能力和贫困老年人生活补贴管理办法》出台,将给农村65周岁至69周岁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和贫困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办法》自2016年1月起实施,预计惠及12000名老人。
生活补贴的发放范围、对象及标准
《办法》规定,凡户籍在西安市辖区,年龄为65周岁至69周岁的农村户籍老年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均可领取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一)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的65周岁至69周岁的残疾人;(二)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分析,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洗澡6项指标中有5项(含)以上不能独自完成,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65周岁至69周岁的重度失能老人;(三)正在享受农村低保的65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
如何申请生活补贴
凡符合享受生活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本人或委托其他人员(须提供本人委托书),凭老年人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2份)、近期免冠照片(2张1寸),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并持老年人相关证明材料(低保金领取证、残疾人证等),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西安市农村丧失劳动能力和贫困老年人生活补贴申请登记表》。
老年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须出具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居住证明及联系方式。对老人无身份证号码或年龄信息有异议的申请人,须出具老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
申请审批合格后需要注意什么
《办法》规定,享受生活补贴的老人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迁移的,应在迁移后30日内到户口迁出、入区县老龄办办理生活补贴变更手续。户籍迁出的当月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老人去世或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其亲属或受委托人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报,生活补贴从次月停发。区县老龄办每年要进行一次复核,对领取生活补贴老年人的申报信息进行核准,对未按时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老年人,从次月停发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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