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让秦岭变成西安的郊区
日前,市法学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举办法学研究学术沙龙,探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对策。
《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于4月23日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审,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论证修改。本次沙龙主要就该条例草案进行论证,收集专家学者的修改意见。
与会专家学者围绕《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的总体框架,生态环境保护机构的职责,自然人文资源、文化遗迹、文物及宗教场所的保护,建立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制度、地方公益林生态补偿机制、矿权退出补偿机制等问题提出了可行的意见与建议。
市法学会环境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戚岳汉在发言中说,应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批准作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与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的决策程序,并设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委员会,凡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专项规划、开发利用规划,审批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审批限制开发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内的建设项目等,应规定须经专家委员会进行科学论证。包括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的具体划定方案,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的划定方案,也应将专家委员会科学论证作为法定程序。
同时,规定公众参与程序。对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专项规划、开发利用规划,审批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规定应当公开相关信息,举行听证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和其他公开征求意见的程序,以及对公众意见采纳与否说明的程序。
“希望加大对破坏和污染秦岭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对未按期改正的违法行为,逾期违法行为仍在继续的,可规定按日计罚。并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破坏污染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的,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戚岳汉说。
长安大学环境工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师高明侠说,希望《条例》能增加“黑名单”制度,将违规个人和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对这些违法者既要有行政处罚,还要进行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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