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法院宣判两起涉养老诈骗案件
6月21日上午,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前往西安市看守所,以视频连线的方式,对两起涉养老诈骗犯罪案件进行宣判。这是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以来,长安区法院宣判的首批涉养老诈骗案件。
2015年,被告人钟某某、冯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四名股东出资成立了陕西某养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相关融资证照的情况下,对外宣称该公司投资了某养老中心和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两个项目,通过散发传单、带领群众进行参观等方式向社会群众进行宣传,并承诺高额利息,向群众吸收存款。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某在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249余万元。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且其家属代为退还违法所得20余万元,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未追回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发还集资参与人。
2014年,被告人盛某某入职陕西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老年公寓项目,工作期间,盛某某以召开宣讲会及让业务团队发单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该老年公寓消费卡产品,吸引群众投资该老年公寓项目,为该项目非法募集资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盛某某在入职期间,为老年公寓项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所得共计33余万元,数额巨大。鉴于被告人盛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本案立案前已向相关集资参与人退还了部分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盛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未追回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发还集资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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