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男子捕鸟当场被抓获 72只鸟被解救放飞
在田地里、房顶上,使用各种捕鸟工具捕鸟,警方将骆某抓获后,共查获其捕获和购买的各种鸟72只,因非法狩猎罪,骆某一审获刑6个月,72只鸟均被放飞。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7月27日,公安机关接警后,将在长安区王莽街办一西瓜地捕鸟的骆某现场抓获,在现场查获捕鸟工具竹竿6根、粘网3面、鸟15只,其中12只为当天猎捕,3只为带去的诱鸟。后又在骆某家中查获鸟笼25个,鸟笼内共装有各种鸟57只,其中28只是他自2018年7月以来陆续猎捕的,其余29只是购买来的。经鉴定,骆某捕获和购买的72只鸟中包括乌鸫2只、八哥3只、大山雀1只、金翅雀37只、普通朱雀4只、树麻雀20只、灰头鹀3只、麦丽青1只、花蝴蝶1只。其中乌鸫、八哥、大山雀、金翅雀、普通朱雀、树麻雀和灰头鹀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麦丽青和花蝴蝶为一般鸟类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从被告人处查获的72只鸟已由西安市长安区林业资源保护中心放飞。
骆某供述,2018年7月以来,他连续三次在田地里使用竹竿、诱鸟、粘网等工具捕鸟,三次共捕获21只;他还在家中房顶用塔笼捕获鸟19只。另有32只是他购买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骆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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