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出台《关于加快长安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制定19条措施助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为加快长安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补齐文化产业短板,长安区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关于加快长安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出台19条具体措施助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发展
《关于加快长安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支持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是指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长安区,产业定位和主营业务符合《西安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目录(试行)》规定,对企业、资金、技术、信息、人才有集聚效应的产业园区、加速器、孵化器、众创空间等产业发展空间。
1.做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品牌。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运营主体300万元、100万元。
2.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发展。对文化创意类企业达到园区企业总数的80%,并实质运营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一次性奖励运营主体10万元。
3.支持产业园区申请中省市专项资金。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运营主体获批的中省市文化创意类项目专项资金,按中省市实际拨付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支持产业园区产学研联动。对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合作,并实质运营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一次性奖励运营主体10万元。
5.鼓励产业园区培育引进上市文化创意企业。每培育一家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境外上市的文化创意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运营主体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20万元、100万元。每引进一家文化创意类上市企业总部(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运营主体20万元。
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健康发展
《关于加快长安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支持的文化创意企业是指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长安区,主营业务符合《西安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目录(试行)》规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合法、规范的企业。
6.做强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对首次成为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迁入长安的文化创意类上市企业总部(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7.加快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发展。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年度考核要求的,视情况每年给予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8.扶持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对经认定符合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导向的小微文化企业,减免文化企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性收费,连续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对参与国家“成长型小微文化企业扶持计划”,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成长型小微文化企业和“个转企”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年营业收入突破300万元,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25%,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或发展前景良好的文化创意企业,由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奖励补助。
9.支持参加文化创意产业展会。对企业经批准参加中国(深圳)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中国北京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中国上海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杭州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中国东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文化创意产业类展会产生的展位费用进行适当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0.给予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办公用房补贴。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入库营业收入标准2倍以上,对于在文化产业增加值增长率、规模以上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等方面成绩突出的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根据实际租赁办公面积和价格,给予不超过三年、每月20元/平方米的房租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1.支持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申请中省市专项资金。对于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获批的中省市文化创意类项目专项资金,按中省市实际拨付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设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金融支持是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区委、区政府设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建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增长机制,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壮大。
12.设立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2017年起,区财政每年设立不低于1000万元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13.建立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增长机制。区委、区政府根据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壮大的实际需要,不断加大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投入,建立合理稳定的专项资金增长机制。
奖励优秀文艺作品
奖励申报作品须在长安区文化部门立项,奖励申报单位须在创作上居于主控主导地位,并拥有作品的出品权和评奖申报权、荣誉权,投资额须占所申报作品总投资额的20%以上,且为第一或第二出品单位。
14.支持优秀获奖作品。对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国际性一等奖(金奖)的文化创意产品(包含文学作品、舞蹈、戏剧、工艺美术品、创意品牌、网络小说、漫画、服装设计、形象设计等),一次性奖励2-8万元;二等奖(银奖)奖金额度减半,依次类推(只奖励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同一作品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15.奖励优秀动漫作品。对创作的动漫作品,在中央电视台一套、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省级电视台、西安一套首播的,分别按1000元/分钟、800元/分钟、500元/分钟、300元/分钟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每部作品分别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补助。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综合性一等奖(金奖)的动漫作品,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二等奖(银奖)奖金额度减半,依次类推(只奖励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同一作品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16.扶持文艺演出作品。对规模以上艺术表演公司排演的戏剧、舞蹈、曲艺等,在辖区(不含开发区)内演出且年演出量达到50场(含)以上的,每场补助1000元,在市级、省级、国家级剧院和出国演出的,每一场分别补助1万元、2万元、3万元和5万元。对剧团、剧场公司引进国内舞台剧(话剧、歌舞剧、音乐剧、戏曲)全年累计超过50场或观众累计人数达到2万人以上的,按年度一次性补助5万元。
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17.健全机构职能。长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全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工作,区委宣传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日常管理工作,研究编制全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政策,负责全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协调推进全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18.落实相关政策。全面贯彻落实西安市关于文化创意人才、财税、土地、发展环境等方面政策措施,发挥人才政策作用,用好财税和土地政策,优化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壮大。
19.完善奖励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奖励指标体系,对发展前景和势头良好的文化创意企业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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