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吞公款22万 长安区一村主任获刑1年
记者从长安区人民法院获悉,长安区兴隆街办北张四村村主任贺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16万余元工程款;冒充他人身份重复领取他人工资6万元。日前,长安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判处贺某有期徒刑一年,并罚金2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长安区农业局下拨给北张四村道路硬化奖励补助金25140元,被告人贺某通过开取假税票合同,将其据为己有;2009至2010年,北张四村先后以修建村内村外道路为由,向上级申请政府资金,贺某两次共领取修路资金442771元,除去303028元的工程款,贺某将余款139743元据为己有。2013年,贺某在明知本村已支付相关人员工资的情况下,以看管水站人员的名义,在兴隆街办领取看护水站工资6万元,留作己用。
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贺某在担任北张四村村主任期间,侵吞公款164883元,行为构成贪污罪;将街办支付给看门人的60000元工资据为己有,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两罪并罚,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罚金20万元,贺某退缴的22万元赃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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