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通告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通告
长政告字〔2016〕2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切实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现就2016年春节期间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区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到经营场所所在街道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领取并填写《长安区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申请书》,经街道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审查,报请区烟管办办证大厅(设在区农杂公司)审核后,由区安监局核发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区烟管办核发临时《烟花爆竹定点销售证》。
二、禁止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商场、农贸市场、车站、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林地、贮木场、仓库、加油站、煤气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等重点消防单位及其周边200米范围内;西长安街两侧50米范围内,北长安街全段及南长安街老区委什字至樊家什字段西侧50米范围内。
三、全区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由区供销联社下属的农杂公司统一经营。
四、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必须在规定期限(2016年1月29日至2月22日)和范围内从事销售活动。销售期结束后,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交由区农杂公司统一保管。各经营户原办理的2015年长期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1月29日。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各种灵敏度高、危险性较大、国家明令禁止的烟花爆竹;禁止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进入公共场所,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六、广大消费者应当提高安全意识,自觉抵制非法、劣质烟花爆竹,从合法经营网点购买烟花爆竹,在安全区域和规定时间内燃放,确保人身财产安全;对涉嫌违法经营的行为,要积极向区烟管办举报;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区烟管办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规严肃查处。
监督举报电话:85612350 85280608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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