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检察院强化“四项措施”规范检委会工作
为了顺应司法改革的趋势,按照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长安区检察院采取“四项措施”,规范检委会的日常管理和检委会委员的司法行为。
设置“宪法墙”,增强宪法意识
为了体现宪法的权威性、法律的公正性和检委会的严肃性,该院在检委会会议室设置了一面宪法墙,将宪法的历史渊源、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和检察官的职业道德镌刻在淡黄色砂岩背景上,将一本宪法典置于正中央。其目的就是为了提醒所有检委会委员,尊重宪法和法律,依照宪法行权履职,对发言和表决的内容负责,遵守自己的职业操守,维护司法的公正,保证检委会业务决策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时刻警示所有参会的办案人员,铭记宪法精神、规范司法行为,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负责、对提议的业务内容负责,用实际行动捍卫宪法的威望。
完善制度规范纪律和程序
为了规范检委会的日常管理,该院先后制定完善《检委会工作制度》、《检委会委员出席制度》、《检委会决定执行反馈督办制度》等规章制度,一方面从请假、着装、发言顺序等方面严格规范委员的参会纪律,树立检委会委员严格公正的形象,彰显对司法案件严肃认真的态度,为全院干警做好表态;另一方面,明确拟提请上会议题的标准,严格执行各项审批、审查程序,保证议题从提请到执行的规范性、有序性。
建立委员考核管理机制
为了规范检委会委员的行为,激发委员积极履职的工作活力,该院将委员的参会与缺席情况、
表决意见与最终结果相比较统计的正确率、委员的调研成果、发言中的重要观点、有价值的建议被采纳的情况等,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将考核结果作为任免的重要依据,并对年终考核中履职优秀的委员予以表彰,以此激励检委会委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的提升。
实行对委员的责任追究制
根据检委会的错误决定造成的原因,追究相应人员或部门的责任,若因承办人的重大失误、弄虚作假造成检委会错误决定的,承办人承担责任;若检委会与科室意见一致,则由检委会和科室共同承担责任;若因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所做的决定,则由作出错误表决意见的委员承担责任;通过法定程序否定大多数委员意见而做的错误决定,由检察长承担责任。
长安区检察院通过以上四项措施,进一步推进了检委会工作的规范化,使得检委会的议事能力、决策质量和工作效率等各方面均有了明显的提高,有力地促进了各项检察业务的开展。(通讯员冯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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