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2014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校名:陕西师范大学,英文名:ShaanxiNormalUniversity。陕西师范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学校、国家教师教育“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学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学校。学校国标代码:10718。
第三条学校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建有长安、雁塔两个校区。长安校区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620号,雁塔校区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99号。学校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后,毕业时颁发陕西师范大学毕业证书,达到规定标准的毕业生颁发陕西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有:普通高考生(含艺术和体育类考生)、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运动训练、高水平运动员、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及华侨和港澳台地区学生。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全面考核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领导。学校监察部门全过程参与、监督招生工作。
第六条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国家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及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来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
第七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第八条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促进教育公平。
第九条严格遵照教育部本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和执行来源计划。
第十条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和来源计划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根据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学校办学条件和对各地区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遵照教育部下发的有关来源计划需求建议,结合近年来各地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年度招生专业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合理编制来源计划并报教育部审核。
第十一条以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和统筹兼顾,在保持各地计划总量相对稳定的同时,将招生计划的增量向高等教育欠发达且生源质量好、生源数量相对较多、升学压力较大的中西部地区倾斜,使全国招生计划安排和分布更趋公平、科学、合理。为保持学校生源结构的多元化和合理性,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均安排招生。
第十二条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专业、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含新疆协作计划)结业生不编制分省计划。依据教育部下发的需求建议,免费师范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计划在本校年度招生规模内,单列编制来源计划。
第十三条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办法:
(1)师范性质艺术类专业依照教育部下发的各省需求,结合校考设点及生源情况编制分省招生计划。
(2)陕西省所有艺术类专业均编制分省招生计划。其他省份除美术类专业和师范性质艺术类专业外,均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对于我校专业测试合格的一志愿考生达到学校录取标准,则补投计划录取。
第十四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本科招生规模内,预留不超过本校本科计划总数1%的计划,用于调节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五条来源计划网上编制工作结束后,向教育部报送加盖学校公章的计划备案表(由计划管理系统生成),审核通过后,向有关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报送加盖学校公章并已经教育部备案的计划备案表,并按照各省级招生办公室的工作安排及时核对招生计划及相关信息。全部工作完成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入学考试
第十六条除运动训练、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文化课单考考生(一级运动员及以上)、华侨和港澳台地区学生以外,其他各专业录取的学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考。
第十七条报考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组织的体育专业招生专业课统一考试;报考运动训练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由我校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规定组织的专业课和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命题的文化课考试,考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学校2014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为准;高水平运动员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面试(考核)或专项测试,具体要求以学校2014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八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在高考前必须参加相关专业测试:陕西省考生参加陕西省招生办公室组织的专业统考或联考;四川省美术类、音乐类考生参加四川省招生办公室组织的专业统考;其他考生参加各省级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专业测试(且成绩合格)和我校自行组织的专业测试,我校专业测试时间、具体要求及安排以我校2014年艺术类各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九条报考我校自主选拔录取的考生在高考前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测试,我校测试时间、具体要求及安排见我校2014年自主选拔录取实施方案。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二十条学校网上远程录取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按平行志愿方式投档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或批次控制在分省招生计划数的100%—105%以内;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或批次控制在110%以内。
第二十一条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考生须为应届高中毕业生。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考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按照《关于印发<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的通知》(教民司函[2008]63号)的要求,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除按省级招生办公室要求填涂有关表(卡)外,还需提交“报考高等学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书面申请并由考生本人、考生家长或监护人亲笔签名,于高考志愿填报结束后、高考录取结束前将省级招生办公室盖印确认的申请书邮寄至我校招生办公室,否则不予录取。
第二十三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下一志愿的合格考生。
第二十四条考生的专业安排方法: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原则,其他省份按照以下方法安排专业:
(1)以调阅档案的考生投档成绩排序,按招生计划数1:1划定预录取分数线。
(2)预录取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按照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第一志愿优先,第二志愿以后视为平行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时,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
(3)专业安排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安排。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参考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特长及身体条件等综合考虑安排专业。在投档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均相同的情况下,我校将以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相关科目成绩等作为录取参考。
(4)对预录取分数线以上、不能满足志愿专业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不满额的专业由其他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第二十五条对于有学校选考科目的省(直辖市、自治区),除省级招生办公室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以考生必考科目加我校选考科目的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同等条件下,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对于实施高考新方案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在同等条件下,等级高者优先。
第二十六条英语、英语(创新实验班)、翻译、国际汉语教育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余各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学生入校后不得更换主修外语语种。
第二十七条自主选拔录取原则
我校自主选拔录取候选考生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当年同科类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考生须在省级招生办公室规定的自主选拔录取志愿填报批次第一志愿填报我校(实行平行志愿省份,须将我校填报为平行志愿第一顺位),且专业志愿为我校自主选拔录取考试合格专业,我校予以录取。我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分数为自主选拔录取考试成绩,自主选拔考试成绩相同者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为考生安排专业。如因志愿批次填报错误导致省级招生办公室不能投档或我校无法录取者,责任由考生自己承担。
第二十八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考生须符合户口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定,如省级招生办公室组织相关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须达到本科合格线。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我校按照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陕西省专业课成绩为省统考或联考成绩,四川省音乐类、美术类专业课成绩为省统考成绩;其他省份考生专业课成绩为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成绩(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者有资格报考),具体方案如下:
(1)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录取原则
陕西省考生: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文化课分数线不低于陕西省招生办公室划定的本科第二批次控制分数线,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文化课分数线不低于陕西省招生办公室划定的本科第二批次控制分数线的80%,按照专业课统考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统考成绩相同者,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
其他省份考生:文化课分数线主要参考第一志愿考生文化课成绩分布及陕西省文化课分数线确定,对于达到我校文化课分数线的考生,按照我校专业课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考试成绩相同者,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
(2)音乐学(非师范)专业录取原则
陕西省考生:文化课分数线不低于陕西省招生办公室划定的本科第二批次控制分数线的75%,按照专业课联考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联考成绩相同者,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
其他省份考生:文化课分数线主要参考第一志愿考生文化课成绩分布及陕西省文化课分数线确定,对于达到我校文化课分数线的考生,按照我校专业课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考试成绩相同者,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
(3)音乐表演(非师范)专业录取原则
陕西省考生:文化课分数线参考陕西省招生办公室划定的艺术类本科文化课分数线确定,按照专业课联考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联考成绩相同者,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
其他省份考生:文化课分数线参考考生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划定的艺术类本科文化课分数线确定,对于达到我校文化课分数线的考生,按照我校专业课考试成绩分方向由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考试成绩相同者,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
(4)其他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文化课分数线参考考生户口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划定的艺术类本科文化课分数线确定,陕西省考生和四川省音乐类、美术类考生按照专业课统考或联考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其他省份考生按照我校专业课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考试成绩相同者,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
第二十九条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1)报考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户口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组织的体育专业招生专业课统一考试,德智体全面考核,考生户口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投档后,我校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考试成绩相同者,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
(2)报考运动训练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文化课统一考试,由我校划定文化课分数线,分项目按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三十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民考民(协作计划)只招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考生,具体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国家民委及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的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及华侨和港澳台地区学生的具体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联合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新生入学
第三十三条学校各专业均实行按专业招生,入学后按照“2+2”本科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原则上前两年按学科大类进行通识培养,后两年按学科专业方向进行专业培养。自主选拔录取学生不进行专业分流;其他学生入校一年后,学校将根据社会人才需求情况和学生的学习成绩、志愿情况进行一次性专业分流,专业分流办法详见当年《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专业分流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免费师范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学生录取和入学后的待遇及就业问题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第三十五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陕西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将组织进行全面审查,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助学体系
第三十七条为了保证学业优秀、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奖、助、贷、补、减、免”助学体系。具体内容见我校招生简章和学工网。网址:http://www.xsc.snnu.edu.cn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长安校区通讯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620号,邮编:710119;雁塔校区通讯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99号,邮编:710062;电话:029-85310330,传真:029-85310188;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b.snnu.edu.cn。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归陕西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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